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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会新增三项比赛决出八枚金牌

但是,在纯粹法学看来,这两个秩序是合一的,国家秩序即为国家的法律秩序,国家和法律是一回事。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至少在如下方面取得重要成效:一是在落实信息收集环节的知情—同意的机制方面,草案出台了比较切实的举措。为此,草案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与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以及在特定情形中要求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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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因为公权力部门的执法活动,只有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才可为之,也是因为公权力的滥用,易于对个人、对社会造成更大程度的危害。这种监管职能属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其间势必涉及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故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履行监管职责方面的内容,也有必要加以规定。法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不足之处也较为明显。根据草案第65条的规定,个人如想向信息处理者主张权利,要证明自身存在损失或信息处理者获得利益,此外尚需进一步证明侵害行为与自身所受损失或信息处理者所获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三,草案专门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与相应职权作出明确,但对如何确保其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并无具体规定。

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复杂社会,中国在国情方面的特殊性,以及网络化与信息化的发展程度的差异,使得在数据的社会治理上,我们并无现成的方案可供照搬。国家机关除了作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之外,也可能以数据主体的保护者或利益冲突的调解者的角色出现,承担起监管方面的职能。⑧周庆智:《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关于基层社会秩序变革的一个概括》,《学术交流》2019年第7期,第60页。

其二,完善居民自治的民主参与机制。(一)社区自治立法滞后于智慧城市建设 1.居民认定标准不一 依据《宪法》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社区多元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冲突凸显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社会。智慧城市建设对社区居民自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能否如理论预设那般有效推动居民自治发展,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法律如何为智慧城市居民自治的发展保驾护航?带着上述困惑,笔者于2018-2019年间,对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C市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K社区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并查阅了大量一手资料。

1.利益共识之困境 智慧城市建设加速了社区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社区居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随着话语权的重新分配日益凸显。社区民主决策关乎每一个参与者的自身利益,亦关系到邻里和睦与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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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采取行动时主要是自利的、利己主义的和工具性的。现行立法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范围并无明确界定,对于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导致实务中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并引发法律法规适用的混乱。比如,可以轻松实现对特殊人群的有效管控,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提升社区管理的趋势预判能力,防患于未然。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行使自治权应当以直接参与为主。

以往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度较低,需求差异虽存在但并不突出。概言之,基层治理体系逐步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官治化和去自治化,以管控为核心的治理逻辑贯穿始终。再次,加大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力度,使居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服务社区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委、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代表和居民可以参加视频协商会议,不仅不受地域限制,而且效率很高。

②对理性的现代人而言,参与公共事务至少需要支出时间成本,如果收益甚微,经过计算的理性人就有可能放弃行使权利。④朱光喜:《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两种社区自治机制的比较——基于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理论的视角》,《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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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自治的发展面临三重困境:一是相关立法滞后于智慧城市建设,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一、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缺失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不清。这一举措对社区人、事、物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带来了很大转变。

表示支持的居民多是因为小区停车位紧张,下班晚时很难停车,认为修建停车楼既可缓解停车压力又能增加经济收益。(13)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95页。关 键 词:智慧城市/居民自治/协商自治/网格化管理/法律应对/ 标题注释: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智慧社会建设进程中社区自治法治化研究[CLS(2018)D16]。为促进城市社区尽快升级,地方政府推出了若干配套的资金支持政策,改善社区硬件、网络设施、系统平台等基础设施,建立安全防控系统和智能家居系统。重庆 710063 内容提要: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在智能技术的加持和利益相关性增强等因素的影响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呈现出民主参与度显著提高、居民话语权重新分配、社区多元利益格局加速形成等新样态。⑥在柏林看来,价值是无法通约(incommensurable)也不能兼容的。

缺乏法律规制的大数据,随时可能从阿拉丁神灯变成潘多拉魔盒,危及公民个人数据隐私。对于居民小组选举代表投票,真正的风险在于代表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背离了直接民主的初衷。

促进社区自治理念的更新,明确价值取向,完善相关立法,满足智慧城市居民自治发展中的实践需要,是基层自治法治化的具体要求。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利益冲突可能通过利益重叠达致利益共识,价值冲突则难以消解。目前仅有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再次应当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社区自治,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整合过程中,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社区公共事务应当由居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为解决这一问题打下了基础。

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要对后果达成共识,最好的办法就是实际参与和理性沟通。一方面,网格化管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搭建起沟通交流平台,客观上更有利于服务基层群众。

简单地预测智慧城市建设能有效推进居民自治的发展并不利于我们全面地理解居民自治发展中面临的困境。这种被动的逃离和选择强化了空间分异和社会分层。

立法如果针对公众关注的关键几条精细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就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3.空间分异之隐忧 智慧城市建设加速我国城市社会空间结构变化和空间分异,城市空间资源分配不平等和空间发展矛盾升级。

频繁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会令部分居民基于对现状的不满产生逃离当前社区的冲动,期望进入拥有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的理想社区。比如,人脸大数据平台和车辆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于警务大数据平台,满足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网格化管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代名词。通过对K社区的观察发现,智慧城市背景下社区居民自治呈现出许多新样态。

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可列入居民名单。空间分异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是多重的,包括经济、环境与福利权利空间的分异与对立,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分层加剧和社会极化现象产生。

平等的对话、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更有助于维护社区邻里的和谐氛围。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智能技术被广泛运用,立法应当紧随其后,倡导人类善用科技,引导技术和产品放大人性之善,通过科技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在智能技术的加持下,社区信息公开和居民民主表达的效率提高,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投票权在技术层面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物业管理公司除了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外,还分担了居民选举、人口普查、电梯加装、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7:46:43作者: 忘年之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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